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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网核心期刊《财税实务问答》解答纳税人实际操作中遇到的热点问题

中国税网核心期刊《财税实务问答》解答纳税人实际操作中遇到的热点问题

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备案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以下是中国税务网核心期刊《财税实务问答》推出的专刊,解答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热点问题。

1、自然人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因公司业务需要,拟向员工自筹500万元。参加人数为50人。贷款期限为1年。签订借款合同后,员工直接将款项打入公司基本账户。这部分利息要纳税吗?扣除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借款股东或者其他与企业有关的自然人的企业所得税利息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的条件缴纳《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本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者其他人员借款利息费用,且借款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得超过按利息计算的数额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允许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目的;

(二)企业与个人已签订借款合同。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外经营收款,应当由收款人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人应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参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如实、准确、全面核算已发生的应税劳务,并凭合法有效凭证入账。

第十二条规定,应税劳务发生后,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申请开具合法票据。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自然人贷款可在税前扣除,个人应向企业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

2、企业间借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的公司向另一家公司借钱并支付利息。对方为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费用,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的债券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鉴于目前我国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国,企业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证明其合理性其利息支出。《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说明》应当包括签订贷款合同时本省金融企业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信息。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金融企业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提供的贷款利率。可以是同期金融企业公布的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向特定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根据上述规定,贵司向非金融企业贷款支付的利息,不超过按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可在税前扣除。应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3、关联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我公司向母公司借款(均为非金融企业),所付利息按同期金融企业相同贷款利率计算。税前可以全额抵扣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取得的投资,需要偿还本金支付利息或以其他付息性质的方式需要补偿的融资。

企业从关联方间接取得的债权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非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投资;

(二)由非关联第三方提供,由关联方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投资;

(3) 间接取得关联方负债实质的其他债权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息,投资方拥有企业净资产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计算时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中,不超过下列比例的,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在本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费用,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债权投资与关联方股权投资的比例如下:

(一)金融企业,5:1;

(二)其他企业:2:1。

第二条规定,企业能够根据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所得税税法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利息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当年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率/关联资产负债率

在: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号)规定的比例121).

关联方资产负债率,是指企业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从所有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的比例。所得税法条例。股权投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的比例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投资。

第八十六条规定,关联方资产负债率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权率=当年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当年各月平均股权投资之和

在:

月均关联债权投资=(月初关联债权投资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股权投资=(月初股权投资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股权投资是指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所有者权益的金额。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之和的,股权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之和;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的,股权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第八十七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利息费用,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按同类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母公司贷款利息。如果资产负债率不超标,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资产负债率超过规定标准的,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税前扣除的利息金额。

4、未到位投资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2012年新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首期投资2500万元,负债500万元。2013年,公司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产生贷款利息6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能否抵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批复》(国税函[2009]号)对外借款相当于投资者实收资本与规定期限内应付资本之间的差额应支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承担。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计算不可抵扣利息时,以企业各期账面实收资本和贷款余额在一年内保持不变的期间为一个计算期间,每笔计算的不可抵扣贷款利息期间的计算方法是用当期发生的贷款利息金额乘以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当期贷款总额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企业各计算期间不可抵扣的借款利息=当期借款利息金额×当期未缴注册资本额÷当期借款金额(不可抵扣借款利息总额企业一年内按当年各计算期间计算的)当期不得扣除的贷款利息之和)。

根据上述规定,假设贵公司2013年投贷金额没有变化,则以2013年至年末的贷款为一个计算期间,不可扣除贷款利息=60× 500÷1000=30(万元)。

5、税前统一借贷利息如何扣除?

问:我单位集团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分配给下属单位使用。集团公司按银行贷款利率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集团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是否需要发票?如果不开具发票,税前利息如何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一借贷统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部门或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统一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借款资金分配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金融机构支付 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偿还给金融机构的,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公司统一收取的借款和还款利息税收中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无需缴纳营业税和开具发票。但总局对所属单位的税前扣除并无明确规定。目前,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相关规定只有: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21条规定,企业集团或者其成员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共同使用其他集团内成员企业,借款人可出具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在用贷企业之间合理分摊利息支出,用贷企业合理分摊的利息允许税前扣除。

一些地方将这一政策的适用范围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例如:

《天津市地税、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金地税企所[2010]5号)第六条 资金借贷利息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还款方式的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部分允许扣除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一致。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文件第2条规定,企业对境内其他企业单位的贷款统一划转。集团使用税前扣除事项:“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共享给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使用,如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合理共享贷款企业之间的利息支出,由贷款企业分摊合理利息,允许税前扣除。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不得重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八条规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向金融机构借款统一方式,所属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通过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集团公司支付利息,集团公司将与金融机构统一结算”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贷款。集团公司可开具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2号)第六条关于将银行贷款拨付至总行后扣除的利息下属企业使用 规定企业集团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行)对其下属企业实施严格管理,由总行统一向银行贷款,再进行拨款下属企业单独使用,总行根据使用的银行贷款额度分配给下属企业。商业利益被确认为扣除。

企业集团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行)对下属企业实行严格管理,由总行统一向银行贷款,分配给下属企业单独使用。利息被确认为扣除。对所属企业的利息分配数额是否正确,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6. 到期还本付息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以银行同期利率向另一家公司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4年,到期还本付息。一次性支付的利息应按权责发生制分四年计算还是在支付利息时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关于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利息税前扣除,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规定:

14、到期还本付息,是计入当年还本付息,还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追溯调整?应计利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某企业向其他单位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3年。合同约定到期还本付息,企业在第一年记录借款。应付账款(预提费用)100万元。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金融企业及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的债券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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