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流程
办税指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流程
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可在“税务局地图”栏目()查询。
【程序】
【扣缴义务人须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文件及表格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或在税务局索取服务大厅。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运行一次”服务。 扣缴义务人在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到税务机关办理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六、扣缴义务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居民个人缴纳综合所得时,无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也不论所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符合纳税标准,对全体员工申请全额扣除。 在扣缴税款后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所有缴纳所得个人的有关信息、缴纳所得数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具体税额和税款总额预扣和其他相关税务信息。
七、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届满的次日为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 期限内连续法定节假日超过3个的,按休假天数顺延。
八、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照累计扣缴方式计算预扣税款,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按笔或按月扣缴预缴税款。
九、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养老等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向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扣缴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预缴税款时,按照其本年度在本单位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进行扣除; 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结算支付申报时扣除。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资料,依法要求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按月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税款时扣除,不得拒绝。
十、纳税人同时从两个以上来源取得工资薪金,扣缴义务人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中扣除。
十一、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和代扣代缴税款的信息。 纳税人年中需要提供上述资料的个税申报预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收入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提供个人收入和代扣代缴税款信息。
十二、纳税人年中变更工作单位的,其在原单位任职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额,在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就业单位不再扣除。 原扣缴义务人自纳税人离任不再支付工资薪金之月起,停止为纳税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十三、纳税人可通过远程税务机关、电子报表或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十四、扣缴义务人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和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改变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十五、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备查个税申报预扣缴申报,并对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资料保密由纳税人依法报送。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自扣缴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由扣缴义务人保存5年。
16.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资料,未按纳税人提供资料,虚报扣缴专项附加扣除,扣缴应扣缴税款,不缴纳或者少缴的税款代扣税款、借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