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67号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社保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预算内拨款、国有资本划拨、基金投资收益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组成。
第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补充和调节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
第四条 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计划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慎、稳健地管理和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盈利性、长期性原则,在固定收益类、股票类、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类别及其所属资产类别中合理配置资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资产。
第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和确定重大投资项目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措施,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管理运营各环节的风险,有效防控风险。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措施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依法制定核算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情况,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第10条,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会委托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它应选择一家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和专业的托管机构,符合法定要求,以担任国家社会的投资经理和保管人安全基金分别。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发布选拔信息保险资金入市规则,组织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选拔结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选聘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分别与指定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和托管合同,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评价办法,依据评价办法对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托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用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利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
(二)按照规定提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
(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三)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
(四)贯彻落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示,报告托管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与其他财产混合投资存放的;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得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信息,并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挪用、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和托管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托管进行监督按照各自的职责;,并及时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监管,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签署。投资经理或托管人所在地。落实合作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计署每年至少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一次审计。审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通过官方网站和全国发行的报刊保险资金入市规则,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