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个税自主申报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个税自主申报办法答记者问

一、为什么制定《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

答: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范围'自行申报,并规定“个人纳税人收入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数额”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随后,国务院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个人所得”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和其他涉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经反复论证,本着“方便纳税人、调整以高收入、便利税收征管为原则,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结合《企业自主申报暂行办法》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由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制定,《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为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的管理、法律责任、实施时间等。 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 《办法》的制定实施,可以从制度上保障新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扩大自行申报纳税范围的规定的落实。

2、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几种?

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代扣代缴,一种是自行申报。 此外,为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一些地方对个人应税所得采取代征方式。

3、什么是自我声明?

答:自我声明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一)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在税法规定的报告期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根据自始至终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数额、应纳税额、已缴税款、应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报告期内如实填写相应个人信息的那一年。 所得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4. 谁需要申请自我声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地或者两地以上取得工资、薪金;

(三)取得中国境外所得;

(四)取得未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五种情况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况是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规定。 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并未具体说明是何种情形。 因此,《办法》规定,这种情况下的具体纳税申报方式,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5、个人年收入超过12万元,但通常取得收入时已经全额缴纳税款,是否还需要年终申报?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办法》实施细则,个人一个纳税年度收入超过12万元的,无论其平时取得的各项收入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是否已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的,年终了后,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我平时有收入时已经全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年底后还需要申报纳税?

答:个人所得税主要通过代扣代缴方式征收。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前,高收入者没有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无论收入是否足额缴纳,都有义务自行申报纳税。 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 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或未全额扣缴税款,个人无申报义务,则对其取得的所得征税。 纳税人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难以认定,影响税法的执行和纳税人的税法遵守情况。 因此,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现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 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收守法程度; 有利于加强分析比较,进一步推动个人所得税管理科学化、精细化; 四是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征税与分类征税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转型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7、如何把握“年收入12万元以上”? 包括什么?

答:《办法》规定年收入12万元以上,是指一个纳税年度收入合计12万元的下列11项收入:“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经营户”、“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附带所得”、“其他所得”。

8. 年收入可以扣除哪些收入?

答:在计算年收入12万元时,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和允许税前扣除的相关收入,可以不计入年收入。 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和境外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奖项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债、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税法规定的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助、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人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向干部职工发放的安家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退休生活费;

8.驻华使领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收入,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

9.中国政府签订的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免税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可以免税。

(三)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三费一费”)由单位代为缴纳,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费。 金子”)。

9、如何计算每项收入的年收入?

答:根据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精神,《办法》将“年所得”定义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1项应纳税所得额的总和。中国; 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各收入项目年收入的具体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收入是指未扣除费用(每月1600元)和附加扣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数额。 即与就业、就业有关的各类收入(单位出具的工资单内外收入)扣除按照国家统一发放的补贴、津贴和“三费一金”后的余额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审计征收的,按照各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计算; 申报的年度应纳税营业额按应纳税所得额乘积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参照上述方法计算。

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即:按照承包、租赁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租赁企业事业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

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未扣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收入是指未扣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每次收入的20%)和维修费(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财产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红利收入、偶然收入和其他收入是指未扣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金额。

例如:某纳税人2006年全年工资收入14.4万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利息5000元,国债利息6000元。稿酬、保险赔偿金3500元、房屋租金收入12000元。 个人按规定缴纳“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又按规定为个人缴纳“三费一金”28000元的,该单位的年收入纳税人应申报为15.3万元。 具体计算过程为:工资收入14.4万元-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万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6000元+房屋租金收入12000元. 国务院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偿金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纳的“三费一金”28000元(不含在个人工资收入中)不需要计入年收入。 规定支付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从工资收入中扣除。

10、个人年收入12万元以上,申报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将收入、应纳税额、已缴(减)税额、抵(减)税额、应(退)税额列为一栏。纳税年度其他情况,如实填写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和主管税务机关。 发送的其他相关信息。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证件。

11. 我在哪里可以得到报税表?

答:《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纳税申报表,并放置在受理纳税申报表的办税服务大厅,供纳税人随时免费下载使用。 因此,纳税申报表可在当地税务机关网站免费下载,也可直接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免费领取。

12、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报税时需要填写哪些资料?

答: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一般只需填写个人相关基本信息、每笔收入的年收入、应纳税额、已缴(抵)税额、税额等信贷和应付税款(可退还)。 个人的相关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居住地、在中国境内的有效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国籍、抵达中国日期等信息。

13、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什么时候申报?

答:根据实施条例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在每年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的任何一天进行纳税申报。 以今年为例,2006年年收入12万元的纳税人,应于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4、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哪里申报纳税?

答:《办法》规定,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确定年终纳税申报地,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职务或者用人单位的,应当向职务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选择并定期向其中一个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三)境内无岗位就业单位,年收入项目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A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四)在中国境内无就业、就业,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如果您在中国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经常居住地不同,您应选择其中之一并定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没有户籍的,必须向其在中国经常居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5、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是否需要到办税服务大厅报税?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例如,可以在地税局网站申报、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申报。 ,或者其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方式申报。 因此,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一定要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纳税申报个税为何还要申报,而是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方便、适合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采用数据电报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留存相关纸质材料; 邮戳日期为实际申请日期。

十六、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报吗?

答: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复杂,部分纳税人难以自行准确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允许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人代为办理。 因此,《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十七、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否为纳税人保密?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信息保密。 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未依法为纳税人保守秘密,泄露纳税人有关信息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纳税人负责。 或者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八、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未在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的,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未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信息的,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纳税申报,造成不缴纳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究其不- 缴纳或少缴税款。 罚款、滞纳金及未缴纳或少缴纳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九、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以不缴纳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不如实申报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涂改、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会计凭证,或者在帐簿中多列支出、漏报、少列收入的,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不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漏税。 对偷税漏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追究其未缴、少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其所欠、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虚构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超过5万元。

二十、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而不代扣代收的未收税款,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不扣、不应当征收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被保留。 处未征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不予代扣代缴。

21.对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的个税干部,是否有相应的惩戒措施?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依法予以免职并给予行政处分。 .

22、本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如因代理人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税务代理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致使纳税人多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补缴或者补缴应纳税款,除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3. 如果从两个或两个以上来源获得工资和薪金,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从两个以上来源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收入次月起七日内报送收入。 、选择并确定任用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之一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时应提交《个人所得税月度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24、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如何申报?

答:根据《办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如果您在中国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经常居住地不同,您应选择其中之一并定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没有户籍的,必须向其在中国经常居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报送时,应当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十五、《办法》出台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者的纳税申报方式与以往相比有无变化?

答:你提到的这三类纳税人,他们每天的纳税申报表与以前相比变化不大。 但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除照常每日纳税申报外,年终后还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一次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税款,按月预缴,纳税人应当在结束后7日内完成纳税申报。每个月; 纳税申报表必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7 天内提交。 纳税年度结束后,纳税人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汇算清缴。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预缴款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起7日内申报,汇算清缴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缴纳。

26.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租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的日纳税申报表是如何界定的?

答: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独资或合伙投资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所设企业均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向各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2、所设立企业具有合伙性质的,应当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如果已建立的企业具有合伙性质,并且个人投资者的习惯居住地与已建立企业的运营和管理地点不一致,他应选择并定期向当地税务机构报告,负责运营地点和运营地点管理他参与的合伙企业。

27、纳税人在其他各种情况下取??得所得,对纳税申报地有何规定?

答:纳税人因其他情形取得所得,依照税法规定需要申报纳税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起7日内向地税局办理纳税申报。收入取得地的主管机关。

二十八、纳税人可以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吗?

答: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 因特殊情况改变纳税申报地点的个税为何还要申报,必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9. 纳税人可以推迟纳税申报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或者代收代缴报告表确有困难的期限,需要延长期限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批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或者收汇报告的,可以暂缓办理; 但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批准。

三十、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哪些服务?

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醒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法定申报期内,通过适当方式自行申报纳税。

(二)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办理税款的收、付、退、抵手续。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四)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31、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在我国尚属首次。 税务机关拟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在明年备案期内顺利开展?

答: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年收入12万元以上纳税人2006年度纳税申报的申报期。税收法。 In order to do a good job in this work,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recently issued the "Notice on Doing a Good Job in Accepting the Self-declaration of Taxpayers with an Annual Income of More than 120,000 Yuan" (Guo Shui Fa [2006] No. 164),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trengthening organization and leadership, Specific work requirements have been put forward for the tax authorities in terms of publicity and guidance, acceptance of declarations, etc.

(1) Require local tax authorities at all levels to carefully study and analyze the work that needs to be done in all aspects of accepting tax declarations, anticipate possible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 propose pre-plans and measures to deal with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 carefully organize, carefully deploy, and actively and steadily advance Work.

(2) The tax authorities will make full use of various publicity channels and adopt various methods to strengthen the publicity and counseling of taxpayers, and help taxpayers to grasp the content, place, time, procedure, legal responsibility and other matters of self-declaration.

(3) Before the end of the year, the tax authorities will distribute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returns applicable to taxpayers with an annual income of more than 120,000 yuan to places that are convenient for taxpayers to use, such as hanging them on the tax authority website, placing them on The tax service hall will send it to units with many high-income individuals, etc., so that taxpayers can receive the declaration form.

(4) Set up a special window in the tax service hall to accept declarations from taxpayers with an annual income of more than 120,000 yuan, or place simple and fast facilities for receiving tax returns, so as to facilitate taxpayers to submit tax returns. The window for tax returns provides fast and convenient services for tax returns.

(5) The tax authorities should open up various reporting channels to facilitate the declaration of taxpayers with an annual income of more than 120,000 yuan. If the conditions are met, the tax authorities should make full us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o establish an online declaration system, promote online declaration, and use postal declaration. 等等

(6) The tax authorities shall establish individual files for taxpayers who make declarations, and implement dynamic management by collecting relevant information.

Relevant regulations: Not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Measures for Self-declaration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Trial Imple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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