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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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地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质押,向证券公司借款购买证券,并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 对于“买多”。 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最新一期《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 欢迎大家分享。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基本规则》,制定本细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1.2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是指投资者向会员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借入资金或买卖上市证券的行为。
1.3 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
第一节会员业务申请
2.1.1会员在本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开立信用交易专用席位: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试点实施方案及风险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1.2 会员应当在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保证资金账户后3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相关规定。
2.1.3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并按照规定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2.1.4 投资者应按规定在会员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按照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2.1.5 会员被暂停或撤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会员应当按照约定与客户建立相关的融资融券关系。
第二节 融资交易和融资融券交易
2.2.1 会员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进行申报。 申报指令应当包括客户信用证券账号、信用交易专用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
2.2.2 投资者可通过直接还款和出售债券还款方式偿还所借资金。 借入资金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的约定办理。
2.2.3 融券申报数量为100股(股)或其整数倍。
2.2.4 融券卖出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 当日无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
2.2.5 投资者可通过直接偿还债券或购买债券偿还债券的方式偿还综合证券。 保税证券以直接还债方式偿还的,具体操作按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2.2.6 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2.7 会员的融券账户不得用于交易委托。
2.2.8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转让除抵押品和基础证券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本所债券回购交易。
2.2.9 融资融券交易暂不采用大宗交易。
第三节 强制清算
2.3.1 投资者未能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或到期未清偿债务的,会员可以向交易所提交强行平仓报告,处置其保证金。
2.3.2 会员采取与客户约定的强行平仓措施的,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报告。 强制平仓申报单应当包括投资人信用证券账号、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融资强制平仓申报说明应当包括融资强行平仓标的; 融券强平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融券强平标志。
第三章 保证金和抵押品
3.1 会员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保证金可以被有价证券抵消。
3.2 可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包括:
(一)以融资方式买入标的证券,以融券方式卖出标的证券;
(二)上市证券投资基金;
(三)上市债券;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
3.3 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数额时,按照证券的市场价值按下列折算率折算:
(一)股票转换率不超过70%;
(二)交易所开放式指数基金转换率不超过90%;
(三)国债转换率最高不得超过95%;
(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的最高转换率不超过80%。 会员公布的可作为保证金的证券兑换率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作为保证金的证券的折算率。
3.4 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给会员的融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在融资购买时所拥有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与融资交易金额加上融资金额之和的保证金之和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可用保证金余额/(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3.5 投资者卖出证券时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不应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卖出证券时可用的保证金余额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率。 其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可用保证金余额/(融券卖出数量*当时市场价格)*100%
3.6 本条3.4、3.5所称可用保证金余额是指投资者未使用的保证金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可用保证金余额=(用作保证金的现金+用作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未使用的保证金融资和证券借贷交易已完成(占用保证金)+浮动盈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金额。 其中,浮动盈亏折算形成的保证金金额在每日日终计算,计入次日可用保证金余额。 计算如下:
浮动盈亏折算形成的保证金金额=(融券买入证券现市值-融券交易量)*折算率+(融券卖出证券交易量-融券卖出证券现市值)证券借贷)*转换率+(存入保证金证券的当前市场价值-提交保证金证券的市场价值)*转换率
3.7 投资者持有的保证金既包括现金又包括用作抵押品的证券的,投资者进行融资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优先使用现金作为保证金并用于交割,扣除占用的金额从保证金购买的金额。 存款现金部分的金额用于计算客户的实际融资金额。
3.8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与客户通过融资方式购买的全部证券及卖出融券所得资金一并作为客户对会员的抵押品。
3.9 会员对客户提交的担保品进行整体监控,计算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保证率是指客户的抵押物价值与其债务之间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融资买入证券市值+可作为保证金的证券市值)/(融资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场价格+利息和费用)
3.10 客户维修保证率不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通知客户在约定期限内追加担保。 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客户追加抵押品后的维持保证比例不低于150%。
3.11 当维持保证率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用作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的维持保证率不得低于300%。
3.12 客户未按时补足质押物或到期未偿还债务的,会员可按约定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不足部分可向客户追索。
3.13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并向市场公告。
第四章 基础证券
4.1 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资卖出标的证券包括:
(一)在本所上市的股票;
(二)在本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
(三)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
4.2 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以卖空方式卖出标的证券作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
(二)交易不属于本所特殊处理;
(三)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者流通市值不少于8亿元;
(四)股票发行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五)最近三个月内没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
2、日均涨跌幅与基准指数平均涨跌幅偏差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六)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七)本所确定的其他条件。
4.3 本所每三个月审核确定可用于融券买卖的标的证券范围,并向市场公告。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的条件和范围。
4.4 会员向客户公告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种类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4.5 标的证券交易实施特殊处理的,本所自实施特殊处理后的下一交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4.6 融资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停牌,未设定回收期限或回收日晚于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的,融资融券期限贷款将被延长。 会员和客户可根据双方约定,关闭相关的融资融券交易。
4.7 标的证券进入退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对相关公司作出决定的下一交易日起将其调出标的证券范围。 会员及其客户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对相关融资融券交易进行撤回和结算。
4.8 证券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调整范围实施前未完成的融资融券合同继续有效。 会员及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协议,撤销和结算融资融券合同。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报告
5.1 每个交易日开市前,交易所根据会员申报数据向市场发布以下信息:
(1) 前一交易日单一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融券买入量、融券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额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5.2 会员应当向本所报送申购金额、还款金额、融资余额、卖出融券金额、还款融券金额、融券余额等数据。
5.3 会员应当在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下列信息:
(一)融资融券客户开户数;
(二)全部客户及前十名客户融资融券余额;
(三)客户存入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四)强平客户数量、强平标的证券、交易金额;
(五)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六)融资融券业务损益情况;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风险控制
6.1 当单个基础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在下一交易日暂停该证券的融资申购,并向市场公告。
当标的证券融资余额低于20%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 应当符合的条件有,本所可于下一交易日恢复融资申购并向市场公告。
6.2 当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保证金达到该证券上市流通股份(股)的25%时,本所可以在下一交易日暂停该标的证券的卖空交易标的证券为股票的 应当符合的条件有,并向市场公告。 当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低于20%时,交易所可以在下一交易日恢复融券并向市场公告。
6.3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 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作为保证金的证券兑换率,暂停、限制本所融资买入或证券交易办法。出借市场交易,并向市场公布。
6.4 当单只基础证券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时,本所可以暂停该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向市场公告。
6.5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
6.6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及时主动向本所报告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异常情况。
6.7 本所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项检查组,对会员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检查。
6.8 会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以视情节暂停或撤销其在本所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的权限。
第七章其他事项
7.1 投资者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总数达到规定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和要约收购义务.
7.2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表决权由会员行使,会员在表决前应采取有效措施征求客户的表决意见。
7.3 会员客户证券保本账户内证券的分红、分红、配发等权益的办理,按照《融资融券业务基本规则》及登记备案有关规定办理。交易所指定的结算机构。
第八章附则
8.1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买券换证,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所购证券直接划入会员当时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证券还款方式结算。
(二)卖出证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入会员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沉降。
(3) 日均换手率是指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近三个月内的日均换手率。
(四)日均价格变动指近三个月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日价格变动绝对值的平均值。
(五)波动率,是指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之差与近三个月内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的比值。
(6) 基准指数为深证A股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8.2 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入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抵押品。 深圳证券总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入上海证券总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抵押品。
8.3 按照本细则成交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8.4 本规则所称“超过”、“以下”不包括原号,“达到”中国原号。
8.5 本规则负责解释。
8.6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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