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深圳市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深圳市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指导

2018年地方专项债券发行规模1.35万亿元,可谓庞大。它是分地方的,每个地方都有几亿甚至上百亿的规模,但是如何监管只有一些纲领性的文件。深圳进行细化,率先出台专项债权基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金融委员会关于深圳市政府专项债券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的管理,确保债券基金专款专用、依法合规,根据《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渝[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的通知》(财渝[ 2017]89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债券基金专户管理

专项债券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独立于日常经营账户的专项债券资金管理账户(以下简称债券专项资金账户),并用于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和划转。

同一项目单位发行两只或两只以上专项债券的募集资金,应当分别设立单独的专项债券资金账户。暂时闲置的债券募集资金只能用于专户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保本理财等流动性好、风险低的保本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应计入专户。时间。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定期披露相关信息。

项目单位为市、区预算单位的,债券资金同级国库存管,按项目进度按照国债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库,下列关于资金专户的意见不适用。

2.规范特殊开户银行的选择

项目单位应当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选择开立债券专户的银行。项目单位组织不少于3家候选商业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项目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开户银行。

项目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在集体决策的基础上,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户银行的选择结果。

综合评分指标遵循稳定性、贡献度、客观性和量化性的原则,重点考察候选银行的资产规模、资产质量、税收贡献度、属地支持度、发债支持度等。鼓励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3、签订账户管理服务协议

项目单位应当与开立债券基金专户的银行签订规范的账户管理服务协议。协议条款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资金收支程序、审计监督合作、信息披露合作等。

项目单位与开户银行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应当约定开户银行履行监管职责,确保专户资金按照债券信息披露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

四、监督、审计及信息公开要求

项目单位应将债券基金专户基本信息、集体选择银行开户决定会议纪要、服务协议复印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服务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备案。

在账户履约过程中,开户银行发现相关方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制止,并向同级财务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报告. 在还清最后一笔债券本金前,项目单位应在每年一季度内向财务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专户收支和余额情况。项目单位和开户银行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披露专户资金收支和余额情况。

五、如本意见与上级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不一致,以相关文件要求为准。

六、本意见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金融委员会

2018 年 9 月 7 日

关于起草《深圳市政府专项债券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意见

8月21日,市财政委党组书记、主任唐树奎同志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我市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要求“财政办、预算办要进一步研究专项债权资金管理,确保债券资金专款专用”。

市金融委就市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管理有关问题进行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圳市政府专项债券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政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

2014年新预算法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补充必要的建设资金。财政部先后印发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渝〔2016〕155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15号)。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育[2017]62号)、《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育[2017]97号)、《关于试点项目收益和融资情况的通知》发展项目 《关于平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渝[2017]89号,

其中,89号文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具有一定效益的公益事业领域积极探索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并以相应的政府性资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2017年12月,我市成功发行全国首单轨道交通专项收益债券。不到一年时间,地方政府专项收益债券在全国遍地开花,涉及土地储备、收费公路、轨道交通、公立医院、高校、地震灾后重建、公园社区、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领域。2018年9月,我市将发行棚户区改造、污水处理、产业园区、住房保障等4个领域共6个项目的专项收益债券,发行规模39.4亿元。加上2017年发行的轨道交通专项债券,我市发行专项债券募集资金规模将达到326.6亿元。

同时,规范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确保债券资金专款专用等问题日益紧迫。2017年12月,市金融委印发《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深财育[2017]137号),并未明确规定债券基金管理的相关事项。在财政部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相关管理要求之前,我委有必要结合债券项目管理要求和我市实际,尽快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2.相关文件及部门要求

(一)按照财政部要求。

89号文并未对专项债券资金的管理提出具体要求非公开项目收益公司债,仅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公开项目进展、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第十条规定,“专项债券存续期间,各地应当继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

财政部金库司近日起草《关于项目收益与融资自筹平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信息披露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暂未印发),要求“存续期内本次债券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披露。鉴于此,市财政委预算办、金库办分别就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咨询了财政部预算司、财政司,均未得到肯定答复。 .

(二)同类债券品种的相关规定。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第四章规定了债券资本金账户管理要求,要求“项目收益债券发行人应在日常经营账户中设立独立的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专户、项目收益归集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分别存放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项目收益收入资金、项目收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偿还资金”;

中国证监会2015年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除金融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借贷给他人。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思路和原则。

1.专项资金原则。确保专项债券募集资金仅用于债券信息披露文件约定的项目,是89号文的主要精神和基本要求。债券基金的特殊用途也是审计、监督检查的重要调查内容,应以定期项目披露的形式向债券投资人报告。

2、规范管理原则。项目单位开立债券资金专户,并与专户银行签订规范化服务协议,可借助商业银行的专业经验和人力资源非公开项目收益公司债,对债券资金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项目单位在选择银行开户时也应采用规范的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3. 接受监管原则。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债券,实行法定限额管理,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由财政部门发行兑付。债券资金的使用和余额应当接受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定期报告和披露原则。债券基金专户的收支情况,一方面要定期(暂定每年一次)向财务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按约定向社会公开。另一方面。

(二)主要内容。

1.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项目单位需开立独立于日常运营账户的债券资金管理专用账户,用于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和划转。这是发改委监管的项目收益债和证监会监管的公司债的通行做法。这也是保证债券基金专款专用的有效方法,有利于债券基金的监督检查和持续披露。

该意见明确,暂时闲置的债券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办理专户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保本理财等流动性好、风险低的保本投资,由此产生的应及时收取收入。特别帐户。

做出这样的规定,一是为了保障债券募集资金的安全,二是要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在保本的基础上实现增值。参考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 支持债券等低风险保本投资,并按约定定期将投资情况告知债权人代理人。”

我们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发现,实践中存在债券项目单位为预算单位的情况(如2018年发行的光明区保障性住房专项债券)。此类项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按项目进度支付,无需开立债券资金专户单独存放。

2.规范特殊账户开户银行的选择。

本意见要求实施单位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债券基金专户开户银行,同时对开户银行选择提出原则性要求。主要参照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目前,各地各级行政机关普遍采取集体决策、竞争方式选择开户行,程序规范、职责明确、操作可行。

3、签订账户管理服务协议。

要求项目单位与开立债券基金专户的银行签订规范的账户管理服务协议。在与专户银行签订的协议中,项目单位规定开户银行应履行一定的监管职责,确保债券资金按照约定的用途和程序使用,并采取相关措施并向财务部门报告。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4.监督、审计和信息披露要求。

一是及时备案。项目单位在同级财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备案的专项账户开立及协议文本;

二是银行监管。要求开户银行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发现合同履约监督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时向同级财务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报告;

三是定期汇报。项目单位每年应向财务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专户收支和余额情况;

四是配合检查。项目单位和开户银行应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五是及时披露。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公开专户资金收支和余额情况。

5、适应上位系统的考虑。

考虑到未来财政部或相关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和完善专项债券的管理制度,对债券基金的管理会有更加明确的规定。与本条要求和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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