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币利率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币利率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币利率管理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外币利率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使统一管理外币利率的权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币利率的管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公布的各项外币存贷款利率为法定利率,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三、中国银行调整外币存贷款利率时,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利率表通过辖内分支机构转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央统一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
四、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外币贷款利率。 各类外汇贷款利率必须严格按照外汇汇率表的调整级别、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 各金融机构还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外币存款利率,不得擅自上浮、上浮,不得擅自提前、推迟执行日期。
五、鉴于当前外币利率普遍偏低,境内外汇资金供需矛盾较为突出人民银行外币存款利率,为有效集中使用外汇资金,允许各金融机构各类外币存款利率在法定利率基础上最高上调5% 1.贷款利率可按最高10%浮动,各地浮动幅度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控制。
六、各类金融机构吸收的较大额定期存款(等值2万美元以上个人存款和等值50万美元以上企业存款)利率是否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但浮动幅度最大不超过0.5个百分点; 各地是否开通向个人发行的外币大额定期存单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利率浮动幅度最大不超过外币存款利息的10%同期同年级率。
七、各类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或代理发行境内外币债券及债券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确定。 未经批准,任何金融机构和地方不得发行境内外币债券并设定发行利率。
八、广东、福建、海南和上海市继续实行略微宽松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 各类外币存贷款利率可在法定利率基础上分别上浮10%和20%。 其中,广东省和海南省的港元利率可在不超过法定利率20%的范围内调整确定。 以上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协调组织。
九、考虑到境外融资利率的特殊情况,各地区、各机构境外借款和发行境外外币债券的利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管理程序审批和管理。
十、对违反上述外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驻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负责依照银川[1993]38号文第九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人民银行外币存款利率,并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