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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少还69元 利息300多! 主持人把建设银行告了!

每个月总有那么几天,是必须牢牢记住的

比如信用卡最后还款日……

近日,央视《今日说法》栏目主持人李晓东就因为还信用卡的事儿,为大家“以身说法了"。

事件回顾

2012年,李晓东办理并激活使用了一张建行龙卡信用卡,账单日为每月7日,到期还款日为次月27日。

2016年3月,李晓东在银行规定的记账周期内刷卡消费了18869.36元;同年4月27日,银行自动从其绑定的还款账户里扣除18800元,但因为绑定还款账户中的余额不足,还剩69.36元的尾款未及时还清。

10天后,李晓东在核查对账单时发现,他的信用卡中产生了一笔317.43元的利息。联系客服后才得知,原来建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当月账单的总额来计算,而非以未还清部分的金额来计算。也就是建行是按照李晓东消费总额的1.8万余元来计算罚息,而非69元。

李晓东认为,建设银行这样的计息方式明显不合理,但在向银行客服反映该问题后,银行客服却称这是行规。

据此,李晓东将该银行北京西直门北大街支行、北京市分行、信用卡中心告上法庭。

3月31日,北京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什么是“全额计息"?

简单来说,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部欠款,就要对全部消费金额进行计息,也就是从消费之日起到还清全款日为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循环利息。

与之相对的,另一种计息方式是“差额计息",也就是仅罚欠款产生的利息。

假设旺财当月刷卡消费18060元,25日为到期还款日,日息万分之五。

粗心大意的旺财只记了个大头,于是在24日那天还款18000元,几天后仔细看了看账单发现还没还完,于是在29日又再还款100元。

问:迟了4天,少还了60元,旺财要付多少利息?

按照全额计息计算,应付利息为:

【18060×0.0005×(25+24)】+(60×0.0005×5)=442.62

按照差额计息计算,应付利息为:

【60×0.0005×(25+29)】=1.62

足足相差了441元!

裘栋

因不满69元信用卡欠款逾期10天“生息"300余元这一“全额计息"方式,央视《今日说法》栏目主持人李晓东将中国建设银行告上法庭。

经查,建行的“全额计息"条款来自于《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该协议附在每张信用卡申请表背面。

该领用协议第三条第九款规定:“甲方在对账单所载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全部欠款的,当期对账单所载消费及通过贷记账户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根据甲方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计欠款余额乘以日利率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笔者认为对于银行“全额计息"的做法显然不尽合理,但对于该条款是否合法有效仍需核查其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信用卡本质是银行与持卡人建立的借贷合同关系,在持卡人未全额还款发生后,显然银行的损失仅为未还款部分的利息损失,已经还款部分不应属于其主张利益的范畴内,该协议中约定的“全额计息"的方式计算逾期利息系与《合同法》公平原则的立法精神不符,对于该过高的全额罚息也可以在诉讼中主张以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为由要求降低。结合到本案来看,该约定有违公平原则是否达到了应当予以变更或撤销的程序,仍应全盘分析。《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对于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时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也就是说一方利用优势地位订立合同时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那么像这样的合同在法律上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结合到本案当中,如果单纯的看,69元的欠款按照18000余元全额计算利息明显达到了显失公平的程序。但实际上,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银行对于还款提供了一个免息还款期。在这个期限内使用银行的借款是不用支付利息及任何成本的。那么它的条件是在超过免息还款期后,双方约定按全额支付利息,也就是“全额计息"是对于“免息还款期"后设定的一个条件。

其次,银行与持卡人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系属于法律上的格式合同,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而产生的,针对这种情况《合同法特别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提供方进行了限制,要求在签订时对必须对格式条款通过一定的提示方式在合同中明显地标识出来并让持卡人注意到格式条款的内容,且对该条款的法律含义及后果进行详细说明,否则该格式条款可能对持卡人并不发生效力。同时,对于格式条款的设定也需要遵循公平的原则,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在本案中,李晓东认为:“被告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及信用卡服务提供方,对明显不利于原告的条款没有尽到充分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加重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责任,其不合理的规定对作为消费者的原告明显不公,相关条款应属无效。"在实践当中一般应由银行对已经履行上述提示及说明义务进行举证,根据双方的证据还原合同签订时的客观真实情况,以此来认定该格式条款的效力。

虽然本案仍在诉讼程序中,笔者认为相较于本案的最终判决,更重要的是通过本案对银行在拟定格式合同时应更充分重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更加妥善考虑的公平性,同时在管理方面要做到在推销信用卡时对协议中对消费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格式条款应当详细说明及充分提示;对于广大使用信用卡的消费者而言,在使用信用卡时也要更加注意查看所签协议的详细条款内容,充分重视自身的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