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监管局核准刘静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2024年11月5日,天津监管局发布批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关于刘静瑶任职资格的请示》(浦银发〔2024〕42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刘静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金融监管总局有关监管规定,自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到任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风险合规意识,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