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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罪判决书由哪个机关做出?

一、共同受贿罪判决书由哪个机关做出?

共同受贿罪判决书由法院做出,法院是审判机关。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同时,参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得出:

(一)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

二、如何认定共同受贿犯罪?

《全国法院审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

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存在共同受贿行为,那么是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的。当然了,共同犯罪,应当是根据各个犯罪人参与的程度来进行不同的判决,如果起到了较大的作用,那么判决是比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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