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人员组成有哪些?开庭审理基本程序是什么?
开庭审理是在法院的主持下按照一定的诉讼程序对诉讼案件进行当庭审理并做出相关判决的行为。为了让开庭审理顺利完成,我国法律对参加开庭审理的人员及开庭审理程序都做了相关规定。那么开庭审理人员组成有哪些呢?开庭审理基本程序是什么?下面小编就来为您解答这两个问题。
一、开庭审理人员组成有哪些?
法院开庭时,一般需要以下人员到场:
1、法院方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法警。
2、原告方面:原告、原告代理人/辩护人、原告代理律师。
3、被告方面:被告、被告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代理律师。
4、其他可能相关人员:相关证人、公诉人、旁听人员。
二、开庭审理对审判人员庭审行为的规定
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严肃审判纪律,维**律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尊严,审判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庭审规则;
1、精神饱满,态度严肃认真,不得萎靡不振,嬉戏打闹。
2、仪表端庄,不得化妆、佩带首饰。
3、一律着与季节相符的审判制服,衣、帽、领带颜色一致,帽微、肩章齐全;入座后,将帽子置于左前方,帽微朝前。不得将制服与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趿鞋、挽袖、卷裤腿。
4、一律关闭携带的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讯工具。
5、准时入庭,按时开庭,不得无故推迟开庭时间。
6、庭审前不得喝酒,庭审中不得吸烟、喝水、吃零食,不得随地吐痰。
7、不得在法庭内随意走动,不得中途退庭。
8、庭审时语言要文明规范,对诉讼参与人员只准称呼其法定称谓或姓名,不得称呼其职务、职称、小名或呢称。
9、宣告判决时,应当起立。
10、未经许可,非本案审判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开庭审理基本程序
1、庭审开始。
①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人员到庭情况;
②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
③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并依次核对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明确,告知当事人在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④首席仲裁员公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对本庭组成人员有无申请回避的要求;
⑤首席仲裁员宣布案由。
2、庭审调查。
庭审调查,先按申诉方、被诉方的顺序听取申诉方的申诉和被诉方的答辩,如有第三人,接着由第三人陈述。在申诉、答辩的基础上,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调查的顺序一般是:
①询问当事人及第三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②如有证人出庭,仍按申诉方、被诉方的顺序,由证人提供证言。证人提供证言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有义务对证言加以解释和补充。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由仲裁庭如实宣布书面证词;
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对当事人提供和仲裁庭收集的与该案有直接关系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除法律规定不准公开外,都应当庭出示;
④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的由鉴定人宣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鉴定人未出庭的,由仲裁庭宣读;
⑤宣读勘验笔录;
⑥听取申诉方、被诉方的最后陈述。
3、仲裁庭调解。
经过庭审调查,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应当再次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即制作调解书,从而结束仲裁程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合议作出裁决。
4、休庭合议与裁决。
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合议并作出裁决。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9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后,应及时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于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