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入室***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室***,不论次数,不论***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人、***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
二、入室***未遂是否构成犯罪
入室***未遂属于***未遂。***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靠前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未遂,即***者实施***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未遂。
三、哪些情形构成入户***
“入户***”,是指为实施***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的行为。
入户***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人、***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认定“入户***”时,应当注意: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的,不属于“入户***”。
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罪作出了调整,一方面取消了***罪的***处罚,另一方面也将入室***、多次***、扒窃等行为,那么不论***的金额多少,一律都是人的构成***罪,从而按照《刑法》中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目前,***罪最高的处罚就只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