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是怎样的
物权法在我国内地是一部比较特殊的法律概念,因为物权在使用的过程当中,正常情况下肯定是具有绝对的排他性的。生活中因为某件物品的权益归属问题发生了***以后,通过物权法中的法条才能够更好的调整关于物品的真正归属权。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物权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是怎样的?
物权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是怎样的?
一、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联适用指引的特点是什么?
首先,该司法解释准确地把握了立法者的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意旨。通过明确有关的规则,进一步贯彻、落实了《物权法》。比如,该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其仅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真实的权利状况和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则可以推翻这个推定,这和《物权法》精神应该说是完全吻合的。
第二,应该说它填补了《物权法》的一些漏洞。比如,善意取得制度中相对人善意的判断标准等。其实《物权法》制定中围绕这些问题曾经有过讨论,但是考虑到这些问题已经很详细了,而且当时案例不是太多。所以《物权法》就把这些问题回避了,没有做非常具体的规定。实际上也是为了留待以后由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解释,这次司法解释也确实填补了部分空白。
第三,它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制度。比如说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这个问题在学理上一直有争议。比如说什么是同等条件,它的适用范围等,其究竟是不是仅适用于有偿交易,这些问题,《物权法》规定得还是很不完善,这次解释把它做了一个比较好的完善。
《司法解释》第1条关于对物权归属的确认之诉的规定,实际上确定了两项规则。 靠前项规则即不动产物权的争议应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实际上这个问题本身关系到我们对登记的性质的认定的问题。登记在性质上,究竟是一个民事行为还是一个行政行为。长期以来,学界一直有争论。《物权法》制定的时候对这个问题也是有不同的看法。有人甚至认为登记是一种审批,是典型的行政行为。但是后来大家普遍的接受的是登记是一种公示方法。尽管这样定义,毕竟在我们国家的登记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所以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部门,对涉及比如说登记的错。
二、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联适用指引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这两类情况,如果当事人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则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所以这次这个解释首先明确说,不动产只要是涉及不动产物权的争议就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我觉得对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是比较必要的。这里面也提出一个问题,大家可以讨论,是不是所有涉及登记的都是民事案件。我觉得这个倒也不一定。这个大家可以考虑。我倒是觉得,那是纯粹的都是一些有关登记错误,假如说只涉及到登记违反程序等等这些问题,不涉及到权利归属,恐怕这还是一个行政案件的问题。 第二项规则即确定了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但有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是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
三是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所以按照该司法解释的第1条,它所确定的这项规则,即如果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里面涉及到物权归属的争议可以一并审理。
重点针对我国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进行了相关的阐述。在我国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中针对民众因为物权归属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冲突的这个问题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而且我国的物权法专门针对优先购买权的这个问题进行了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