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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总则宣告失踪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在每日的地方新闻联播上我们常常会看到寻找失踪人口的信息,手机上我们有时也会接到求助信息比如看到的话联系警方之类的,这样看来我们生活中还是存在许多走失的现象,有的甚至十多年也无法找到的,对家人来说是沉重的打击,这种情况是可以申报失踪人口的,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宣告失踪的有关规定。

宣告失踪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由此我们可以了解到下落不明的时间长达两年即可宣告失踪,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由与其有利害关系或是亲属提出。宣告失踪但也不意味着放弃寻找,只是在法律上认定为失踪人口,如果重新出现可以申请撤销失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