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的类型具体有哪些
一、抢夺罪的类型具体有哪些
(一)***罪
把未使用暴力,胁迫的公然抢夺行为,列入***罪范畴。这种类型的立法,一般是对***手段不作秘密窃取的限制,甚至或直接规定包括公开取走。例如:蒙古刑法典第109条认为***罪是一种“未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秘密窃取或公开劫取公民个人财产的”行为;意大利刑法典对偷窃罪的加重情节条款中,明文规定有“使用巧妙之方法或自他人手中或身上夺取者”(第625条第4款);西班牙刑法典对***罪的规定是“意图获利,未对人使用暴力或恐吓,也未对物使用武力,但未经主人之同意,取走别人东西”(第514条)。反之,“对别人使用暴力或恐吓,或对别人之物使用武力,而占据别人物品或动产者,触犯抢劫罪”(第500条)。
(二)强盗罪
把***罪手段明文限于秘密窃取,而把公然夺取的行为也视为暴力,以强盗罪(即抢劫罪,下同)定胜。例如:日本刑法第235条规定为“窃取他人财物的,是窃盗罪”,同法第336条规定:“以暴力或胁迫抢取他人财物的,是强盗罪”,也无公然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罪规定。因此,对公然夺取不能解释为“窃取”,只能理解为较轻微的暴力行为,归列于强盗罪的范畴。
(三)抢夺罪
对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列为独立之罪。例如:俄罗斯刑法第90条规定:“以抢夺的方法***国家财产或公共财产的”是抢夺罪,该条文中把它解释为“公开***国家财产或公共财产(抢夺)而未使用暴力的”行为;中国刑法认为,抢劫罪是重罪,公然夺取仅属于一种轻微的强力行为,并没有使用暴力伤人的故意,如视为抢劫的暴力,定为抢劫罪重罚,失之过重;但又与人们习惯上对偷窃行为视为“秘窃窃取”的观念不符合,不能列入***罪范畴,故采用第三种类刑的立法例,定为独立的抢夺罪。
二、抢夺罪该如何认定
抢夺公私财物。抢夺公私财物,必须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即数额较大是成立抢夺罪的法定条件。因此,如果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犯罪,应当视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典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债权人多去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民事***,不应以抢夺罪论处。
三、抢夺罪的处罚
(一)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抢夺行为,同样也是要求达到了一定的数额要求之后,那么才能按照抢夺罪来定罪处罚。而实践中,实施了抢夺行为之后,若同时伴随其他特殊情况,如窝藏赃物、毁灭罪证而采取了暴力或胁迫行为的,那么就有可能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之后不会再按照抢夺罪的量刑规定来处罚,而应当是按照抢劫罪的规定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