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罪判刑标准是什么?
一、入室***罪判刑标准是什么?
入室***罪的判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般在有入室***行为的时候,通常情况下都会按照一般***犯罪来处理,即给予行为人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如果入室***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或者有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罪的主观责任形式是什么?
***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成立***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罪。但是,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的,就缺乏***的故意。因为他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认为行为人具备了***罪的认识内容。例如,即使行为人误以为高尔夫球场内水池中的高尔夫球是遗忘物而取走,也应认定其有***罪的故意。此外,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为人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也成立***罪。例如,行为人通过铁路运营部门将自己的财物从甲处托运至乙处,交付托运后又窃取该财物的,应认定为***。就普通空而言,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又不属于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的,不应认定为***罪。
成立多次***,要求行为人具有“***”的故意,要求行为人在每次***时都认识到自己在实施***行为,但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多次”***。成立入户***,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日常生活住所。误将他人日常生活住所当做卖淫场所、普通商店而实施***的,不应认定为入户***。但是,非法进入后发现是“户”仍然***的,则是入户***。基于同样的理由,成立携带凶器***,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携带了凶器。
三、***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量刑标准
构成***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的,入户***的,携带凶器***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2、加重情节
(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入室***罪判刑标准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入室***属于特殊的***行为,只要是行为人实施了入室***的行为的,就会被予以刑事处罚。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