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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我们的城市化建设有时候是一些劳动者从事高体力、高风险的劳动建成的,有的工作甚至是直接威胁到这些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所以在工地施工的时候,在监督工人工作的同时更要注重工人的安全,避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那么在我国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是怎么划分的呢?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一、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二、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三、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四、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五、特别重大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六、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一个工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这不仅考验着施工方的良心,也关系到施工方的信誉和是否具有匠心精神,更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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