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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正确的是什么

一、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正确的是什么

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靠前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靠前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撤销需要什么条件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能够有效地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但是也应顾及到受要约人的利益,以下几种情形是不能够进行撤销的:

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本公司决不撤销”。

2、要约中虽然没有规定承诺期,但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为改造珍重了准备工作的。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实际中大部分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

3、要约人确认了承诺期限的;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主要区别是撤回是对没有生效的要约,而撤销是对已经生效的要约。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正确的是一个需要在要约生效以前进行,另一个则需要在要约生效以后。要约撤销需要在发出承诺以前告知要约人,否则的话需要自行承担相关责任。除此以外,也还有一些不能够进行撤销的情形。比如受要约人已经开始进行相关履约行为,或者是在要约当中约定了不可以进行撤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