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一、**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靠前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二、提供场所**会被判刑吗?
如果证据充分,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一般情节的判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判三年到十年之间。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行为。
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者提供场所,设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
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