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包括哪些方式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包括哪些方式?
(一)自行辩护
(二)委托辩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靠前次讯问后或者采取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三)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包括: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1)符合当地***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权是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无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有多么的恶劣,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始终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过,辩护也并不是要帮助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辩护意见也得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