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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的时间

一、撤销权行使的时间

我国《民法典》靠前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权事由后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我国《民法典》靠前百五十二条规定所说的一年期限,属于撤销权消灭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就是权利存续的期间,即在此期间内权利存在,超过此期间权利消灭,也就是撤销权行使的时间为一年之内。

二、撤销权成立的客观条件

(一)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以下三种情形:

1、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

2、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3、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二)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

(三)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1款)。

三、撤销权成立的主观条件

(一)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二)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

(三)转得人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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