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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诈骗罪判多少年,量刑标准是什么?

罪犯通过各种手段非法占有、或者骗取数额较大他人财物的行为就叫做诈骗。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那么诈骗罪的构成是什么?经济诈骗罪判多少年?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解答。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1、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处罚规定和量刑标准

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或***,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或***。

三、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不构成诈骗。

2.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综上所述,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如果对此专题有兴趣的朋友可以通过登录网站进行咨询,例如诈骗罪的简单构成等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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