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错了怎么办
**开错了怎么办1、一般纳税人(包括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自开增值税专用**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作废:当月、未抄税、未认证或认证不符(如数据未进入**管理新系统等情况)三个条件。还有一个重要条件:**联、抵扣联要退回。如果**跨月,不能作废,只能冲红。
2、增值税普通**开具错误可即时作废,如果跨月了不能作废,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再开具正确蓝字增值税普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3、**税率(征收率)开具错误又跨月了,不能完成正常申报,纳税人应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次月开具红字**,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如形成多缴税款,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也可留抵后期应纳税额。
4、****开具错误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如果跨月了不能作废,纳税人应将增值税**全部联次退回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再开具正确蓝字增值税**。对此前因代开增值税**已经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一、增值税专用**选择作废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当月**,且**各联次已经收回;
2、销售方未抄税并未入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未通过。
二、**红冲的情况具体如下:
1、跨月的**,不管是专票还是普票均需要红冲处理;
2、开具的错误**是增值税电子普通**或增值税电子专用**,不可以作废,因系统没有作废功能,只能选择红冲处理;
3、成品油**开具错误应当作废处理;
4、开具增值税专用**之后,发生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应税行为中止等的情形,不满足作废条件的,也需要开具红字**。总之,如果当月发现错误,无论是普通**还是专用**,处理方法都是作废,可以根据需要重新开具**。无效**应填写完整,然后加盖公司统一**注销章。如果需要跨月作废**,普通**只需在税控系统输入**编码,然后开具红字**。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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