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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是学生的监护人吗?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那么学生的监护人是老师吗?今天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来探讨下一个话题,那就是老师是学生的监护人吗?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看,在校期间,学生的监护人是老师,那么具体,其他的内容来看下面的文章。

老师是学生的监护人吗?

从法律规定来说,我国民事法律明确了学校不能成为监护人,我国法律规定了监护人的产生资格,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 有些家长习惯认为,送学生到学校学习生活,学校就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

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事故,学校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对此也经常是有苦难言。依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因此,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这是因为,

二、学校对在校学生应承担责任的性质

一般认为,对未成年学生负教育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一种一定的监护性质的责任。那么,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生活、学习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就应当是全部责任。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什么是监护人?

监护人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其实我们已经能够知道了,对于监护人的一些职责,并且能够了解监护人的条件是什么,但是有些家长如果要还是这么坚持认为老师就是学生的监护人的话,那么只能说这样的家长在法律意识方面还是有一些片面,想了解更多老师是学生的监护人吗的内容,请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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